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1)浙0782民初11447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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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1447号
原告:义乌市佰格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一街8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许训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贵、吕萍,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301室-1。
法定代表人:毛协训。
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原告义乌市佰格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佰格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佰格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红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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