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488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1div>
法定代表人:毛协训。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神舟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88.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