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2861号 原告:***,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桥村张庄队029。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 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淮南市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桥村张庄队037。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 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301室-1。 法定代表人:毛协训。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 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 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 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2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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