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2861号
原告:***,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桥村张庄队029。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
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淮南市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桥村张庄队037。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
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301室-1。
法定代表人:毛协训。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
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
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
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2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