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385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利宏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永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430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利宏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7)浙07民终20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三角毛店村【房产证号:义乌赤岸共字第a00061384号,义乌房权证赤岸字第a00044030号、义集建(1992)字第64512号】的房地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路伟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