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字第18932号
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西路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利宏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永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诉被告浙江利宏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