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2679号
原告:浙江红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东陶村。
法定代表人:楼洪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利宏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利宏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红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宇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