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3920号
原告:赤峰市涌泉机械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4389702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树,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平庄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内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市涌泉机械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平庄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涌泉机械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计891元,由原告赤峰市涌泉机械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