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627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付在忠,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
被执行人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南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连才,公司总经理。
关于付在忠与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云0627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付在忠工程款人民币105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09.00元。因被执行人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付在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有账户:03×××12名下有存款9552.0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付在忠,告知其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有账户:03×××12名下有存款9552.0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执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