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627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杨德富,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8日,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执行人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南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连才,公司总经理。
关于杨德富与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云0627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杨德富工程款人民币1148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27.00元。因被执行人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杨德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有账户:03×××12名下有存款9552.04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后,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8)云0627执8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邦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