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昭阳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琼,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连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锁佩嘉,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镇雄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秀伦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