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3970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红,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红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志,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6号楼1703。
法定代表人:郝江涛。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第三人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79元,减半收取计543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烁
审 判 员 丁 洁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