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胜筑建材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民终2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宝峰,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胜筑建材厂,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审被告: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呼市小黑河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上诉人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胜筑建材厂及原审被告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呼市小黑河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5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