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赛民初字第00681号
原告聂全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林业局。住所地呼和浩特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聂全贵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林业局、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全贵诉称,原告聂全贵以育苗卖苗为业,多年来在新城区保合少村,种植树苗为生。2012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租用保合少村的土地种树。***及焦红负责的施工地段,将原告种植山桃树的12亩土地损毁。树木被侵害后,原告与被告呼市林业局协商,原告在被毁的林地上重新种植了山核桃。2014年3月被告北京中园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将原告种植的林木损毁。据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害、登报道歉并恢复原状。2015年5月18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停止侵害、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760万元;并申请追加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为被告。2015年7月22日原告再次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800万元并补种84万株5年旱地生耐寒耐旱品种山桃树。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标准》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800万元,超出了本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聂全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格日乐
人民陪审员金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