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