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768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洞头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张少武,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俞星星,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预交473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