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预交473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