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牟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1174号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0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丹,女,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主审)、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1元,减半收取6950.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