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1521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新光路3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唐山鹤兴废料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经济开发区(城乡南路东、红北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润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古冶支公司)、第三人唐山鹤兴废料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兴废料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