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81民初1664号
原告陶承营,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公司,驻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古楼东街09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陶承营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承营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承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陶承营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