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702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村委会狮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彦羊仙坡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及利息1692386.61元。执行费1932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网络资金、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5日。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告知并向其发出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亦未提交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