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9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兴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蓝谷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兴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许海、西安兴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谷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兴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海、西安兴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谷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海、西安兴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谷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海、西安兴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谷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许海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海负担;西安兴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西安兴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西安蓝谷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西安蓝谷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唐 居 文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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