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建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