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西安兴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案款28306.57元、执行费1323元交至本院指定账户,现已将案款返还于申请人名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1727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