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SOHO同盟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唐时代(潞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晋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唐时代(潞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慧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