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终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972236.4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