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终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