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4278号 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同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观音庙加气站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彬,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安**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抵账协议》,约定被告用**佳苑小区2号楼1**11603号和2号楼1**12203号房屋,抵顶所欠原告的欠款1078505元,抵账的两套房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开发商是被告西安**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始终未办理两套房屋的过户登记,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两套房屋。原告经多次催促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履行《房屋抵账协议》,向原告交付(办理过户登记)**佳苑小区2号楼1**11603号房屋(价值528997元)12203号房屋(价值549508元),合计价值107850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抵账协议真实有效,抵账属实,涉案房屋目前仍在开发商名下,同意配合原告交付房屋及过户。 被告西安**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抵账协议与我公司无关,鑫磊运通公司给我公司供应商混,我公司欠鑫磊运通公司货款,用两套房子抵账给了鑫磊运通公司。我公司根据鑫磊运通公司的指定已经在2015年将房屋过户给了***,我公司已经将房屋交付给***。经我公司查询,该房屋已经由***过户给其他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甲方西安宝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陕***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抵房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与浙XX巷XX号楼及车库和陕西中明建设有XX巷XX号楼,建设商品混凝土合同欠款由甲方代付。甲乙双方同意将西安宝翰置业有限公司在XX路XX苑XX房抵押给乙方四套房,房号分别为:房号11603,面积85.46平方米,单价6190元;房号11703,面积85.46平方米,单价6730元;房号12103,面积85.46平方米,单价6890元;房号12203,面积85.46平方米,单价6430元。四套房产合计人民币2242470元,房子的总款。按商砼结账后所欠款多退少补,此协议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5年12月28日,甲方陕***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乙方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顶账协议》。约定:一、甲方欠乙方水泥货款为528997元。二、甲方用其所有的**佳苑小区第2栋1**11603号85.46平方米商品房,来顶付所欠乙方水泥货款528997元。三、甲方确保本协议顶账的房屋所有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等产权问题。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房款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四、甲方配合乙方指定的人员办理该房的网签合同手续,如果该房产最终不能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自然人时,乙方仍可对甲方主***,则此房的抵冲还款无效。五、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交付之前的物业、采暖、水电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均归乙方,甲方不得干涉。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行主张顶账房屋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顶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七、甲乙双方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否则支付对方协议总价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2015年12月28日,甲方陕***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乙方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顶账协议》。约定:一、甲方欠乙方水泥货款为549508元。二、甲方用其所有的**佳苑小区第2栋1**12203号85.46平方米商品房,来顶付所欠乙方水泥货款549508元。三、甲方确保本协议顶账的房屋所有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等产权问题。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房款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四、甲方配合乙方指定的人员办理该房的网签合同手续,如果该房产最终不能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自然人时,乙方仍可对甲方主***,则此房的抵冲还款无效。五、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交付之前的物业、采暖、水电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均归乙方,甲方不得干涉。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行主张顶账房屋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顶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七、甲乙双方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否则支付对方协议总价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2015年12月31日,甲方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与乙***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顶账协议》。约定:一、截止2015年12月25日,甲方共欠乙方合同工程款9011000元。二、甲方用其所有的西安市XX路XX小区XX号楼XX**XX号建筑面积为85.46平方米商品房,来顶付所欠乙方工程款528997元,和西安市XX路XX小区XX号楼XX**XX号建筑面积为85.46平方米商品房,来顶付所欠乙方工程款549508元,两套房屋共冲抵欠款金额合计为1078505元。三、甲方确保本协议顶账的房屋所有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等产权问题。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及产权登记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将房产转让其他第三方,甲方同意协助第三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及产权登记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四、甲方配合乙方指定的人员办理该房的网签合同手续,如果该房产最终不能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时,乙方仍可对甲主***,则此房的抵冲还款无效。五、甲方于本协议完成权属登记当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交付之前的物业、采暖、水电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均归乙方,甲方不得干涉。六、本协议签订,并办理完成所有抵账房屋的权属登记后,甲方不得再行主张顶账房屋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顶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七、甲乙双方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否则支付对方协议总价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2015年12月31日,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抵账协议书》。 西安**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2015年12月18日陕***运通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一份,内容为:西安宝翰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陕***运通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其抵账给我公司所有的**佳苑2号楼11703室(85.46平方米)和12103室(85.46平方米)两套房办理在江苏艾迈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下。将2号楼12203室(85.46平方米)和11603室(85.46平方米)两套房办理在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若由此发生的问题与贵公司无关。 庭审中,西安**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就涉案两套房屋其公司已于2015年与案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2号楼1**11603号过户给案外人***,将2号楼1**12203号房屋过户给案外人***。2019年***及***已经向其公司提交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并不认识***、***及***。 以上事实,有《抵房协议》、《房屋顶账协议》、《抵账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签订《房屋顶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签订至今,被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将房屋过户或交付给原告,亦未协助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开发商西安**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涉案两套房屋亦已出卖给案外人,原告主张本案被告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客观上均无法实现。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7元,由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宁 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雪 打印:**红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