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5财保55号
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谢世营。
被申请人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丁路1号院A074室。
法定代表人:谢世营。
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