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5民初844号之一
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被告***。
被告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娴
审 判 员  张玮玮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