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化县花蕊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民初1206号
原告:隆化县花蕊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告: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基部门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隆化县花蕊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北京营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隆化县花蕊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8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张家口市怀安县大梁山隧道进口护坡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开始按合同要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违约,在2016年6月26日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的合同。截至合同终止日,原告完成混凝土工程980立方,单价为每立方140元,工程款137200元,垒空心砖182孔,每孔100元,工程款18200元,合计155400元。施工期间原告支取了74000元,剩余81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谭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霍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