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4754号
原告:江苏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永福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203(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亚信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之间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亚信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