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899号
原告:***,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城关街道柳家圈村7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生,住临朐县,系原告***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临朐县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1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203(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临朐县分公司、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