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37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山东庆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庆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