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4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388899。
被执行人山西长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振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06345P。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2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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