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

***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289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嘉麟,北京杨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北京诚创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村农林科学院13号楼(营资所)409、410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房窑路南侧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田守健,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法定代表人:仉锁忠,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林,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诚创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田守健、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罗建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召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