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

***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648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创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村农林科学院13号楼(营资所)409、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第三人:田守健,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法定代表人:仉锁忠,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林,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房窑路南侧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诚创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守健、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罗建忠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召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