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6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 年 10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王晓飞,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

被执行人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总经理。

我院在执行***与王晓飞、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32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王晓飞支付欠款1008520.00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止日2021年10月28日、11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止日2022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对王晓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8520.00元,未包含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仲健
审  判  员   霍福生
审  判  员   付玉琳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