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0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427室。
法定代表人:周维莎,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皇朝花园B座门市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款726243.52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茂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与线下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26243.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9662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君起
审判员  郝继武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