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6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1210号
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427室。
法定代表人:周维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冀向阳自接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章程
代理审判员  唐 萍
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刘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