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686号
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
法定代表人:周维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