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303民初650号
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伟业装饰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旭日伟业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冀某,中建二局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被告无异议,被告应及时给付所欠工程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问题,因合同中约定任何缓期、延期支付的工程款项不计取利息,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约定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签订了《四平万达广场一标段穿孔复合板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项目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所示、设计变更、洽商、指令、定额所含内容的穿吸音复合板工和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暂定合同总价596400元,以实际结算付款。工期为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最后实际结算价为1735784元,之后又新增加121002元的工程量,共计1856786元,原告出具了全部的发票,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万元,尚欠工程款456786元。合同第三部分条款14.3工程尾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任何缓期、延期支付的工程款项不计取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四平万达广场一标段穿孔吸音复合板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结算书、结算工程量清单、付款时间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678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9元,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5元,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岩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