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1381号
起诉人: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琳,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2022年5月27日,本院收到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状。起诉人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2801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国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工程机房吸音墙面及吊顶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工程于2018年2月4日完工开始进行结算,结算总价款为1003035.7元,现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质保期已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仅给付了原告工程款675025元,尚欠原告328010.7元为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地为长春市东风大街红旗广场中国一汽技术中心乘用车所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是施工地不属于绿园区法院管辖范围。综上,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子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