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庆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6民初3029号
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l-24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聊城市庆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公路南88米处(汇通金属材料市场C区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运输户,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庆丰物流有限公司、王行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9元,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原告北京旭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