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市立潮工贸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348号 原告:湖州市立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燕三路288号A座3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屠甸镇曙光路538号5幢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市立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州市立潮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市立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睿 书记员沈奕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