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3695号 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陡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4470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曙光路538号5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532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第三人:**,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41元,由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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