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执2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盖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5号创意产业园Y1栋3F-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0105P。
委托代理人:魏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泰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教育路1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MA1MTAAJ3Q。法定代表人:刘顺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盖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泰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车管、银行、保险等部门调查,我院辖区范围内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期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其名下财产(四台电焊机)在江苏省宜兴市范围内。本院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委托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其回函不予立案并将委托执行材料退回本院。
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建议其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因本院已立执行案,故江苏省宜兴市法院无法再立执行案。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204执299号案的执行程序,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吴玉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