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1391号
原告:任小东,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新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054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任小东与被告石家庄新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任小东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小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小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4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3,772元,由原告任小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