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2民初5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峰,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代表人:***,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
被告:石家庄新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054148。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峰诉石家庄新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新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开户账号:13×××93_1,申请控制金额2009747.00元,实际控制金额298615.7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止。现高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新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开户账号:13×××93_1,申请控制金额2009747.00元,实际控制金额298615.74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