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671号
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0MJ1B,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4093,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032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2元,减半收取计11751元,由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