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十八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执恢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4093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榴,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十八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武陵乡上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732379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25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十八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50590.1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5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被执行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田县正被三元区法院处置,本院已向三元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大田县、大田县××镇××村××号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因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实际拘留;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1350590.18元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十八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秋全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