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仙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4093。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被执行人:福建省仙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5096087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文化广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仙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1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12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5民初1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燕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